2019年起,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以下,也免征增值稅嗎?
點擊次數:213 更新時間:2019-11-22
根據《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》的相關規定: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,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稅。所以月銷售額在10萬元及以下(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)的免征增值稅,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。
2019年起,一般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以下,也免征增值稅嗎?
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,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。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,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,應按其納稅期、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;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,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。
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,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,2019年第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),但當期因代開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,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,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。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,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,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;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。